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催,2887,200609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林淑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付款銀行(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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