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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0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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