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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0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CE288433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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