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