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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甲○○即林美敦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2、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3、遺產分割協議書或以所有繼承人列為聲請人4、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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