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催,3173,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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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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