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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原始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仙苑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三件象牙雕刻藝術品所有權移轉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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