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張家彬
林金榮律師
楊祺雄律師
蘇燕貞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賴蘇民律師
被 告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唐中吉
人
共 同 梁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炯榮
林傳源律師
蕭富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二、按「關於專利權侵害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等,得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斟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年7月18日提出陳報狀,表示已於100年6月2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更正之申請,是揆諸前揭法條,復核應無該條除外之情形,本院爰因而裁定再開辯論。
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既早已提出更正申請,卻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宣判之際始陳報該事實,顯未盡促進訴訟之責,於嗣後之訴訟程序應予注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