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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96號
原 告 香港商光盛影業製作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王世豪律師
被 告 優士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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