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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84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庚○○
樓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丙○○、辛○○、戊○○、甲○○、己○○、丁○○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984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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