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訴,12303,201107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原 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李英冠
被 告 黃極榮
被 告 陳田鈺
被 告 翔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被 告 陳英傑
被 告 楊士清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複代理人 吳蕙如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吳佾宸律師
被 告 胡勝益
被 告 李吉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舒瑜律師
複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被 告 楊兆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張嘉真律師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舒瑜律師
白友桂律師
被 告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陳田稻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被 告 蔡達諭(原名蔡達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被 告 林南強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複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
被 告 莊進發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 告 鄭世松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被 告 郭明鑑
被 告 王月蘭(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文洋(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王瑞華(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瑞瑜(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瑞慧(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瑞容(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吳佾宸律師
被 告 王貴雲(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雪齡(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雪紅(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文祥(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英冠、黃極榮、陳田鈺、翔和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傑、楊士清六人複代理人「吳蕙如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如 住臺中市○○路○段105之2號」。

事實及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