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訴,12702,2009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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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
字第12702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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