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訴,7888,20110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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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8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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