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訴,8936,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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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36號
原 告 周光明(即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丁○○律師
被 告 甲○○(即台灣第一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尚餘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未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以申報地價為準)
一、甲○○ (即台灣第一家鹽酥雞):88,466元X26平方公尺=2,300,116元。
二、丙○:89,250元X106平方公尺=9,460,500元。
三、乙○○:88,466元X181(154+24)平方公尺=16,012,346元。
(一+二+三)=27,772,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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