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訴更一,1,200903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壬○○
己○○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癸○○
庚○○
甲○○
丙○○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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