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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原名:丘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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