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3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乙○○
被 告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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