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良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王龍寬律師
甲○○
乙○○
戊○○
複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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