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19號
抗 告 人
即 第三人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19號損害賠償卷宗,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