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41號確認
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