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訴,8894,2009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94號
原 告 甲○○○○○ ○○
MER
NSW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登城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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