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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09號
原 告 鴻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安洲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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