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236號
原 告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沙洪律師
複 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起訴確認被告間就原告公司股份70000 股所設定之質權不存在,嗣於97年11月3 日具狀請求將被告甲○○更正為四川榮德老年病研究所乙情,核屬訴之變更。
惟為被告所不同意,且參酌前開變更勢將有礙被告之攻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變更前後之基礎事實已有不同等情以觀,本院認為不應准許此部分變更,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乙○○持有新台幣(下同)36,350,331元確定判決執行名義,經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在原告公司股份70,000股(下稱系爭股份),惟於執行程序中,乙○○具狀表示系爭股份業已設定質權予被告甲○○,顯然違反公司法第197條之1 規定而屬無效。
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聲明:確認被告間就系爭股份所設定之質權不存在。
三、被告均以:不爭執被告間就系爭股份所設定之質權不存在,原告之訴欠缺確認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系爭股份所設定之質權不存在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參酌表彰系爭股份股票背面之記載,質權設定相對人確非乙○○與甲○○,而係乙○○與四川榮德老年病研究所等情相互以觀。
足徵原告訴請確認之法律關係並非不明確。
則依前開說明,自無從認定原告上開訴請確認具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是其主張,即屬無據,不足採信。
五、綜上,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系爭股份所設定之質權不存在,無確認利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