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訴,9409,200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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