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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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