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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3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李晏榕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梁堯清律師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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