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重訴,1108,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黃凱芳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接管小組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應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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