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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因重訴字第1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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