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6,重訴,1294,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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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因96年重訴字第號1294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943,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88,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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