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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丁○○
庚○○
丙○○
甲○○
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五人共同 莊士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庚○○、丙○○及甲○○「住台北市○○路109號」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113巷1之3號之1樓」。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關於金額「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肆元壹仟柒佰肆拾壹元」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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