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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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