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183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欣怡、胡再發、傅秀端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