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促,30964,2008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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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0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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