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1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溧萱(原名:趙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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