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促,32112,2008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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