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促,32658,20081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2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保證之限額為何?(聲請狀所載與證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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