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救,106,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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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救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一份以為釋明(本院97年度北調字第737 號卷),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及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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