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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希煌即財團法人中華農學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農學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對照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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