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簡上,38,200901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簡上字第38號
被上訴人
即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97年審簡上字第38 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被上訴人追加起訴,查被上訴人追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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