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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存字第8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八六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並為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485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本院87年度存字第52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先後變換提存物如附表所示。
茲以如附表所示最後1 筆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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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變更提存物裁定│ 提 存 案 號 │ 提 存 債 券 │面 額│
│ │案號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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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88年度聲字│本院89年度存字第32│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 170萬元│
│ │第2504號裁定 │48號 │定期存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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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院90年度聲字│本院90年度存字第23│匯通商業銀行無記名│ 170萬元│
│ │第738號裁定 │76號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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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93年度聲字│本院93年度存字第1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 170萬元│
│ │第422號裁定 │52號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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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院94年度聲字│本院94年度存字第2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 170萬元│
│ │第1265號裁定 │82號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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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院95年度聲字│本院95年度存字第6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 170萬元│
│ │第2867號裁定 │80號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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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院96年度聲字│本院97年度存字第8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 170萬元│
│ │第5054號裁定 │4號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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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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