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聲,1158,2009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浩騰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間變更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供擔保之定期存單屆期,聲請變換同面額之定期存單,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案卷,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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