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1082,2009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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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審
訴字第108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8,5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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