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035,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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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
原 告 源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利息,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其中就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
其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尚欠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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