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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湘瑩企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理技術學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35,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1,888元,尚應補繳新台幣8,1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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