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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27號
原 告 丙○○
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又原告另請求被告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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