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584,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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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芬(原名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乙○○為其法定代理人,惟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該公司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係合法代理,尚有不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請提出足以證明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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