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芬(原名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乙○○為其法定代理人,惟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該公司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係合法代理,尚有不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請提出足以證明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