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625,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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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野香波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綠野香波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綠野香波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致無法對其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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