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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二月六日前提出書狀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另檢附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並自行以雙掛號將書狀繕本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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