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1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尚欠新台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