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7,審訴,2752,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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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52號
原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陳緯慶律師
被 告 和康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縣汐止市○○○路330巷1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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