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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乙○○
李燕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主張:㈠伊執有被告乙○○所簽發、經訴外人五洲油壓工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一所示支票4 紙,惟附表一編號⒈、⒉所示支票經伊提示均遭退票。
詎乙○○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竟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燕伶。
㈡被告間所成立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以損害伊之債權為目的,顯係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均屬無效,爰請求確認被告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契約關係均不存在。
又該等法律關係既不存在,伊即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代位乙○○請求李燕伶塗銷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㈢退步言之,縱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確實有買賣關係存在,惟李燕伶係以不相當之代價取得系爭房地,有害及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767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
該等契約關係既經撤銷,伊即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代位乙○○請求李燕伶塗銷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查原告係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塗銷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至其另先位請求確認系爭買賣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契約關係均不存在之訴,及備位請求撤銷系爭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之訴,雖均不在專屬管轄之列,然此二訴與前開之訴密切相關,不宜與之割裂分由不同法院管轄,是應一併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所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一:
┌──┬───────────┬───────┬────┬────┬─────┐
│編號│ 付 款 人 │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提 示 日│ 支票號碼 │
├──┼───────────┼───────┼────┼────┼─────┤
│ ⒈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1,092,000元│97.09.19│97.09.19│SC0000000 │
├──┼───────────┼───────┼────┼────┼─────┤
│ ⒉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1,075,000元│97.09.19│97.09.19│SC0000000 │
├──┼───────────┼───────┼────┼────┼─────┤
│ ⒊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996,000元│97.09.22│97.09.22│SC0000000 │
├──┼───────────┼───────┼────┼────┼─────┤
│ ⒋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2,265,060元│97.11.08│97.11.10│SC0000000 │
└──┴───────────┴───────┴────┴────┴─────┘
附表二:
土地:
┌─┬─────────────┬──┬──┬──────┬─────┐
│土│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地號│地目│ │ │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 │(平方公尺)│ │
│ ├───┼────┼────┼──┼──┼──────┼─────┤
│地│台北縣│ 汐止市 ○○○○段│ 3 │ 建 │ 7,842 │ 38/10000 │
└─┴───┴────┴────┴──┴──┴──────┴─────┘
建物:
┌─┬───┬──────┬──────┬─────────────┬──────┐
│建│ │ 基地座落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建築式樣、主├──────┬──────┤ │
│ │ 建號 ├──────┤要建築材料及│ │附屬建物主要│ 權利範圍 │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建築材料及用│ │
│ │ │ │ │ │ 途 │ │
│ ├───┼──────┼──────┼──────┼──────┼──────┤
│ │ │康誥坑段3地 │ │ │ │ │
│ │ │號 │ │ │ │ │
│ │ ├──────┤鋼筋混凝土造│3層:145.56 │陽台:16.38 │ │
│ │ 1158 │台北縣汐止市│19層 │總面積: │ │ 全部 │
│ │ │水源路2段54 │ │145.56 │ │ │
│ │ │號3樓 │ │ │ │ │
│ ├───┼──────┼──────┼──────┼──────┼──────┤
│ │ │康誥坑段3地 │ │地下1層: │ │ │
│ │ │號 │ │3,217.56 │ │ │
│ │ ├──────┤ │地下2層: │ │ │
│ │ │台北縣汐止市│鋼筋混凝土造│5,059.52 │ │ 257/100000 │
│ │ 1302 │水源路2段38 │19層 │地下3層: │ │ │
│ │ │號等地下1、2│ │5,059.52 │ │ │
│ │ │、3樓 │ │總面積: │ │ │
│物│ │ │ │13,336.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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